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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八体育运输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托运人损失如何计算?
添加时间:2023-09-10 04:00:12

  牛八体育原告A公司于2021年8月初委托X公司向被告B公司订舱出运17托轴承货物,运往美国客户所在地俄亥俄州布莱恩。B公司接受委托,收取了全程运费,为原告安排了上海-俄亥俄州布莱恩的多式联运路线日向原告签发交付了编号为GXUSA21083642的全程提单电放件。该提单为B公司的格式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A公司,收货人为原告指定的美国清关代理人,货物为599箱轴承及零部件。2021年12月初,美国客户收到被告交付的货物,反馈少了5托货。

  涉案货物报关单记载:发货人为原告A公司,收货人C公司,成交方式CIF。原告庭审陈述系目的港清关交付后30天付款。装箱单记载:货物共17个托盘。美国海关进口申报单记载:涉案货物在美国海关进口时申报的总进口值为74,369美元,缴纳关税总计23,256.24美元。

  2022年1月27日,C公司邮件告知原告,已对原告作了付款牛八体育,客户为P公司,C公司收到金额为84,500.30美元,C公司对原告汇款金额为60,730美元+运费3,000美元,并备注“发票67A1701-21项下少付25,789.01美元”。原告同时出具收款金额说明称,最终客户P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款项84,500.30美元中包括了P公司愿意帮助原告承担的3,000美元海运费、进口关税和12托货物的DDP总金额,原告仅收到C公司支付的63,730.47美元,包括12托货物的CIF价格60,730.47美元以及P公司承担的海运费3,000美元。

  2022年2月18日,A公司通过X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经核对,丢失的5托货物共计170箱,实际价值25,789.01美元,该部分丢失货物同时产生美国关税损失6,977美元及清关代理费1,192美元。此外,为了满足最终用户的使用期限要求,原告美国客户被迫在当地采购同类货物用于替代被丢失的货物,产生了额外损失14,548.96美元。就前述损失合计48,506.97美元。

  一、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789.01美元及利息;

  B公司作为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应对发生在其责任期间的货物丢失事故负责,依法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

  (一)原告已丧失对涉案货物的物权,也丧失了因提单关系而衍生的对货物的权利,故原告诉请基础错误。原告主体不适格。CIF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即由收货人承担,故本案诉请应由收货人即贸易合同买方作为适格主体提出。

  (二)原告未证明其贸易收款受到相应减少。商业发票记载付款条款为T/T30天,应为买方见提单复印件后30天内付款,或者货物装船后30天内付款,故原告在涉案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应该已收取全部货款。原告未提供其所称最终客户的货款支付凭证,导致实际损失证据链断裂,故未完成证明义务。

  (三)原告未证明实际产生关税、清关代理费以及替代货物额外损失。且关税、清关代理费应系收货人负担牛八体育,原告既未提供由其支付关税、清关代理费的证据,也未提供其已赔偿收货人的证据,更未提供收货人已在货款中扣除关税、清关代理费的证据。

  收货人对承运人的诉权,并未否定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托运人的诉权。与涉案货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有权因货损而起诉承运人的主体,既可能是托运人,也可能是收货人。本案中,原告作为托运人如能证明因货物丢失而遭受到实际损失,则其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行使诉权。

  原告主张丢失货物的货值25,789.01美元牛八体育,并提供了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与收货人C公司、最终客户P公司的联系往来邮件、银行即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等对此加以证明。

  国际贸易货物交易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包括费用构成和交货条件两大内容,能清晰地明确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国际通用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而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被告认为,基于CIF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所以收货人才是本案适格主体。实际上,贸易术语对风险的分配并不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

  我们认可法院的观点,本案原告作为托运人享有诉权的基础是其与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收货人作为合同第三方,是承运人经托运人指示应当履行义务的对象,承运人应根据提单记载向第三人即收货人交付货物,符合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特征。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理论上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分为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的利他合同。可转让提单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真正的利他合同,合法持有提单的收货人即享受合同利益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收货人并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也不属于权利转让方,因此,收货人有诉权不意味着托运人的诉权当然消灭,被告的抗辩并无依据。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案件中,托运人的损失当然包括丢失货物价值损失,那么丢失货物出口的相关税费是否可以请求承运人承担呢?本案丢失的是部分货物,如何确认丢失的是货物的实际价值,本案通过贸易双方邮件往来记录中收货人发送的“丢失货物装箱清单及价值明细表”与货物发票、装箱单及报关单以及丢失5托货物的托数、数量、CIF货值、小箱数分别占总托数、总数量、总货值和总箱数的比例相当以此来互相印证。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清关代理费、关税以及替代货物等额外损失,本案中法院未予支持。主要原因一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产生了额外损失,甚至在相关邮件中,收货人自认向原告支付涉案货款仅扣除了25,789.01美元的事实牛八体育。二是法院认为在货款损失已得到弥补的情况下,原告再行主张进口关税及清关代理费,亦属重复索赔,超出了承运人可以预见的范围。本文部分认同法院的观点,货值损失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行为给托运人导致的直接损失,除此之外的清关代理费、关税等损失,即使货物没有丢失,托运人也需要支付,均属国际贸易合同项下必然产生的费用。

  对于托运人为了履行合同采购新的替代货物是否属于额外损失。事实上,如果承运人如约履行义务,托运人当然不必支出采购新货物的额外费用,从这点看似乎承运人应当承担。但是我国法律要求损失责任承担框定于“可预见”范围中,是否属于额外损失还需认定重新采购行为是否属于承运人可预见的情节。一般情况下,货物丢失卖家的直接损失就是无法收取对应货款,除非贸易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无法货物丢失卖家应当重新在当地采购相等规格货物;或者约定不在限定期限内交付货物,卖家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否则,不能要求承运人对重新采购货物的额外损失具有预见性牛八体育,所以法院不支持另行采购货物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合理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